pp电子官网诺诚健华(688428):诺诚健华医药|优博第一平台|有限公司关于修
- 分类:新闻动态
- 来源:pp电子官网精密机械
- 发布时间:2026-03-29
【概要描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6年3月25日pp电子官网,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诚健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采纳经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pp电子官网诺诚健华(688428):诺诚健华医药|优博第一平台|有限公司关于修
【概要描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6年3月25日pp电子官网,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诚健华”)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采纳经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 分类:新闻动态
- 来源:pp电子官网精密机械
- 发布时间:2026-03-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ღ◈ღ、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ღ◈ღ,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ღ◈ღ、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ღ◈ღ。2026年3月25日pp电子官网◈ღ◈ღ,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诚健华”)召开董事会◈ღ◈ღ,审议通过了《采纳经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议案◈ღ◈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ღ◈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ღ◈ღ: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ღ◈ღ,结合实际情况◈ღ◈ღ,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ღ◈ღ。
本细则之任何旁注◈ღ◈ღ、题目或 导语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 章程细则之索引不得构成组 织章程大纲或组织章程细则 的一部分◈ღ◈ღ,亦不得影响其释 义◈ღ◈ღ。就有关组织章程细则的 释义而言◈ღ◈ღ,除非主题或文意 不一致外◈ღ◈ღ: 地址◈ღ◈ღ:须具有赋予其的一般 含义◈ღ◈ღ,并包括根据本细则为 任何传讯目的而使用之任何 传真号码◈ღ◈ღ、电子号码或地址 或网址◈ღ◈ღ;
本细则之任何旁注◈ღ◈ღ、题目或 导语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 章程细则之索引不得构成组 织章程大纲或组织章程细则 的一部分◈ღ◈ღ,亦不得影响其释 义◈ღ◈ღ。就有关组织章程细则的 释义而言◈ღ◈ღ,除非主题或文意 不一致外◈ღ◈ღ: 可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ღ◈ღ:具 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义◈ღ◈ღ; 地址◈ღ◈ღ:须具有赋予其的一般 含义pp电子官网◈ღ◈ღ,并包括根据本细则为
…… 股息◈ღ◈ღ:指股息◈ღ◈ღ、实物分发◈ღ◈ღ、 股本分发及资金股本化◈ღ◈ღ; …… 上市规则◈ღ◈ღ:指(不时修订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ღ◈ღ; …… 实缴◈ღ◈ღ:就有关股份而言指实 缴或入账列为实缴◈ღ◈ღ; …… 附属公司◈ღ◈ღ:具有公司条例第 15条所赋予此词汇的涵义◈ღ◈ღ; 及 过户登记处◈ღ◈ღ:指股东登记册 当时分别所在的地点◈ღ◈ღ。
任何传讯目的而使用之任何 传真号码◈ღ◈ღ、电子号码或地址 或网址◈ღ◈ღ; …… 股息◈ღ◈ღ:指股息◈ღ◈ღ、实物分发◈ღ◈ღ、 股本分发及资金股本化◈ღ◈ღ; 电子通讯◈ღ◈ღ:指透过任何媒介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ღ◈ღ、无线电 光学方式◈ღ◈ღ、电子方式或其他 磁场方式发送◈ღ◈ღ、传输◈ღ◈ღ、传递 或接收的通讯◈ღ◈ღ; 电子设备◈ღ◈ღ:指视频◈ღ◈ღ、视频会 议◈ღ◈ღ、互联网或在线会议应用 程序◈ღ◈ღ、电话或电话会议及╱ 或任何其他视频通讯◈ღ◈ღ、互联 网或在线会议应用程序或电 讯设施◈ღ◈ღ,藉此所有出席会议 的股东均可彼此沟通◈ღ◈ღ; 电子方式◈ღ◈ღ:指以电子格式发 送或以其他方式向目标接收 人提供资料◈ღ◈ღ; …… 混合会议◈ღ◈ღ:指(i)股东及╱或委 任代表(及任何其他获准参与 有关会议的人士◈ღ◈ღ,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会议主席及任何董事 在主要会议场地及(倘适用 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亲身出 席及(ii)股东及╱或委任代表 (及任何其他获准参与有关 会议的人士◈ღ◈ღ,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会议主席及任何董事)透过 电子设备虚拟出席及参与之 股东大会◈ღ◈ღ; 上市规则◈ღ◈ღ:指(不时修订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ღ◈ღ;
会议地点◈ღ◈ღ:具有细则第72(A) 条所赋予的涵义◈ღ◈ღ; …… 实缴◈ღ◈ღ:就有关股份而言指实缴 或入账列为实缴◈ღ◈ღ; 实体会议◈ღ◈ღ:指股东及╱或委任 代表(及任何其他获准参与有 关会议的人士◈ღ◈ღ,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会议主席及任何董事)在 主要会议场地及╱或(倘适 用)一个或多个会议地点亲身 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 股东大会◈ღ◈ღ; 67 主要会议场地◈ღ◈ღ:具有细则第 条所赋予的涵义◈ღ◈ღ; …… 附属公司◈ღ◈ღ:具有公司条例第15 条所赋予此词汇的涵义◈ღ◈ღ;及 过户登记处◈ღ◈ღ:指股东登记册当 时分别所在的地点◈ღ◈ღ。◈ღ◈ღ;及 库存股份◈ღ◈ღ:具有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 赋予的涵义◈ღ◈ღ。
在本细则内◈ღ◈ღ,除非主题或文 意另有所指◈ღ◈ღ,否则◈ღ◈ღ:单数的 词语包括众数的涵义◈ღ◈ღ,反之 亦然◈ღ◈ღ; (i) 有任何性别含意的字╱ 词语应包含每一性别的 涵义◈ღ◈ღ;意指人士之词语 亦包含合伙企业◈ღ◈ღ、商号 公司及法团◈ღ◈ღ; (ii) 受前述本细则条文的规 限◈ღ◈ღ,公司法界定的任何 文字或词句(在本细则
在本细则内◈ღ◈ღ,除非主题或文 意另有所指◈ღ◈ღ,否则◈ღ◈ღ: (i) 单数的词语包括众数的 涵义◈ღ◈ღ,反之亦然◈ღ◈ღ; (ii) (i)有任何性别含意的字 ╱词语应包含每一性别 的涵义◈ღ◈ღ;意指人士之词 语亦包含合伙企业◈ღ◈ღ、商 号◈ღ◈ღ、公司及法团◈ღ◈ღ; (iii) (ii)受前述本细则条文 的规限◈ღ◈ღ,公司法界定的 任何文字或词句(在本
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当日 并未有效的任何法定修 改除外)◈ღ◈ღ,与本细则所用 的该等文字或词句的涵 义相同◈ღ◈ღ,但「公司」如 文意许可包含任何在开 曼群岛或在其他地区注 册成立的公司◈ღ◈ღ;及 (iii) 凡对任何法规或法定条 文之提述◈ღ◈ღ,应解释为有 关当时有效的任何法规 的修订版或重订版◈ღ◈ღ。
细则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当日并未有效的任何法 定修改除外)◈ღ◈ღ,与本细则 所用的该等文字或词句 的涵义相同◈ღ◈ღ,但「公司 如文意许可包含任何在 开曼群岛或在其他地区 注册成立的公司◈ღ◈ღ;及 (iv) (iii)凡对任何法规或法 定条文之提述◈ღ◈ღ,应解释 为有关当时有效的任何 法规的修订版或重订 版◈ღ◈ღ。◈ღ◈ღ; (v) 对书面之提述应(除非 出现相反意向)解释为 包括但不限于打印◈ღ◈ღ、印 刷◈ღ◈ღ、摄影及以其他可见 形式呈现文字或数字的 方式◈ღ◈ღ,并包括电子书写 或展示(例如数码文件 或电子通讯)◈ღ◈ღ,惟有关文 件或通告的送达方式及 股东选举须符合所有适 用法律◈ღ◈ღ、规则及规例◈ღ◈ღ; (vi) 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 言权利之提述应包括以 电子设备方式向大会主 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的权利◈ღ◈ღ。如问题或陈述 可由全体或仅部分出席 会议的人士(或仅由大 会主席)听到或看见◈ღ◈ღ, 则有关权利被视为已获 正式行使◈ღ◈ღ,而在该情况 下◈ღ◈ღ,大会主席应使用电 子设备(以口头或书面 向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士 逐字转达所提出的问题 或所作出的陈述◈ღ◈ღ; (vii) 对会议之提述(a)应(倘
文义适用)包括董事会 根据本细则已延后之会 议◈ღ◈ღ,及(b)应指以本细则 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 举行的会议◈ღ◈ღ,且就公司 法及本细则而言◈ღ◈ღ,任何 透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 与会议的股东或董事应 被视为出席该会议◈ღ◈ღ,而 出席及参与应据此诠 释◈ღ◈ღ; (viii) 对股东大会以按投票方 式表决的提述◈ღ◈ღ,包括但 不限于透过电子方式进 行◈ღ◈ღ; (ix) 本细则内凡对「地点」 一词之提述◈ღ◈ღ,应解释为 仅适用于实际地点为必 要或相关之情况◈ღ◈ღ。本公 司或股东交付◈ღ◈ღ、收取或 支付款项之「地点」提 述◈ღ◈ღ,不得排除使用电子 方式交付或支付款项◈ღ◈ღ。 为免生疑问◈ღ◈ღ,在适用法 律与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ღ◈ღ,会议中提及的「地 点」应包括现场◈ღ◈ღ、电子 或混合会议形式◈ღ◈ღ。会议 通告◈ღ◈ღ、休会◈ღ◈ღ、延迟或任 何其他提及「地点」之 处应解释为包括虚拟平 台或电子通讯方式(如 适用)◈ღ◈ღ。若「地点」一词 与上下文不符◈ღ◈ღ、无必要 或不适用◈ღ◈ღ,则该提述应 不予理会◈ღ◈ღ,但不影响相 关条文之有效性或诠 释◈ღ◈ღ; (x) 倘股东为法团◈ღ◈ღ,则本细 则内凡对股东的提述◈ღ◈ღ, 应上下文所需◈ღ◈ღ,指该股 东的正式授权代表◈ღ◈ღ;
(xi) 对已签署文件之提述包 括以亲笔◈ღ◈ღ、盖章或电子 签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签署的文件◈ღ◈ღ,而对通告 或文件之提述包括以任 何数字◈ღ◈ღ、电子◈ღ◈ღ、电力◈ღ◈ღ、 电磁或其他可检索方式 或媒体记录或存储的通 告或文件◈ღ◈ღ,以及以可见 方式记录或储存的资 料◈ღ◈ღ,不论是否存在实物 及 (xii) 倘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 (修订版)(经不时修 8 19 订)第条及第 条施加 在本细则所载义务或规 定以外的额外义务或规 定◈ღ◈ღ,则该等条文不适用 于本细则◈ღ◈ღ。
(a) 受公司法◈ღ◈ღ、组织章程大 纲及本细则以及香港证 券交易所◈ღ◈ღ、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或主管监管机 构规定及法例(如适用 的规限下优博第一平台◈ღ◈ღ,本公司应当 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 获得其自身的股份◈ღ◈ღ,本 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其 认为合适的方式◈ღ◈ღ、条件 和条款行使该权力◈ღ◈ღ,同 时董事会关于获得股份 的任何决定应当被视为 已经合法地取得本细则 的授权◈ღ◈ღ。在此◈ღ◈ღ,就法律 允许购买的◈ღ◈ღ、股本或其 他额度以外的股份◈ღ◈ღ,本 公司被视为已经获得公 司法的许可◈ღ◈ღ,就购买此
(a) 受公司法◈ღ◈ღ、组织章程大 纲及本细则以及香港证 券交易所◈ღ◈ღ、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或主管监管机 构规定及法例(如适用 的规限下◈ღ◈ღ,本公司应当 有权购买或以其他方式 获得其自身的股份优博第一平台◈ღ◈ღ,本 公司董事会有权按照其 认为合适的方式◈ღ◈ღ、条件 和条款行使该权力◈ღ◈ღ,同 时董事会关于获得股份 的任何决定应当被视为 已经合法地取得本细则 的授权◈ღ◈ღ。在此◈ღ◈ღ,就法律 允许购买的◈ღ◈ღ、股本或其 他额度以外的股份◈ღ◈ღ,本 公司被视为已经获得公 司法的许可◈ღ◈ღ,就购买此
类股份支付款项◈ღ◈ღ。除非 按照香港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 则及规定允许公司提供 资金协助外◈ღ◈ღ,就任何个 人购买公司的股份◈ღ◈ღ,公 司不得向其提供资金协 助◈ღ◈ღ。董事会或会接受无 代价交回任何已缴足股 份◈ღ◈ღ。任何股份不得无记 名发行◈ღ◈ღ。 (b)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组 织章程大纲的条文◈ღ◈ღ,以 及受任何股份的持有人 所获授予或任何类别股 份所附有的任何特别权 利的规限下◈ღ◈ღ,股份可被 发行◈ღ◈ღ,其发行条款为股 份可按本公司选择或持 有人选择◈ღ◈ღ,且按董事会 认为合适的条款或方式 (包括从资本中拨款) 予以赎回◈ღ◈ღ。
类股份支付款项◈ღ◈ღ。除非 按照香港证券交易所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 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 及规定允许公司提供资 金协助外◈ღ◈ღ,就任何个人 购买公司的股份◈ღ◈ღ,公司 不得向其提供资金协 助◈ღ◈ღ。董事会或会接受无 代价交回任何已缴足股 份◈ღ◈ღ。任何股份不得无记 名发行◈ღ◈ღ。 (b)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组 织章程大纲的条文◈ღ◈ღ,以 及受任何股份的持有人 所获授予或任何类别股 份所附有的任何特别权 利的规限下◈ღ◈ღ,股份可被 发行◈ღ◈ღ,其发行条款为股 份可按本公司选择或持 有人选择◈ღ◈ღ,且按董事会 认为合适的条款或方式 (包括从资本中拨款) 予以赎回◈ღ◈ღ。本公司通过 交回方式回购◈ღ◈ღ、赎回或 收购的股份可予以注 销◈ღ◈ღ,或(在上市规则◈ღ◈ღ、 公司法及╱或任何主管 监管机构规则的规限 下)作为库存股份分类 并持有pp电子官网◈ღ◈ღ。 (c) 在下列情况下◈ღ◈ღ,本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ღ◈ღ、公司法 及╱或任何主管监管机 构规则通过交回方式回 购◈ღ◈ღ、赎回或收购的股份 应作为库存股份持有◈ღ◈ღ, 而不应视为已注销◈ღ◈ღ: (i) 董事于该等股份 购买◈ღ◈ღ、赎回或交回 前作出相关决定◈ღ◈ღ; 及
(ii) 符合本公司组织 章程大纲及本细 则的相关条文◈ღ◈ღ、上 市规则◈ღ◈ღ、公司法及 ╱或任何主管监 管机构的规则的 其他情况◈ღ◈ღ。 (d) 本公司不得就库存股份 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ღ◈ღ, 亦不得就库存股份以现 金或其他方式向本公司 作出任何其他资产分派 (包括清盘时向股东作 出的任何资产分派)◈ღ◈ღ。 (e) 本公司应作为库存股份 的持有人记录于登记 册◈ღ◈ღ。然而◈ღ◈ღ: (i) 本公司不得因任 何目的被视为股 东◈ღ◈ღ,亦不得就库存 股份行使任何权 利◈ღ◈ღ,任何声称行使 有关权利的行为 均属无效◈ღ◈ღ;及 (ii) 不论就本细则或 上市规则及公司 法而言◈ღ◈ღ,概不得就 库存股份于本公 司任何会议上直 接或间接投票◈ღ◈ღ,亦 不得于任何指定 时间厘定已发行 股份总数时将库 存股份计入在内◈ღ◈ღ。 (f) 在上市规则◈ღ◈ღ、公司法及 ╱或任何主管监管机 构规则的规限下◈ღ◈ღ,前述 细则并不禁止就库存股 份配发股份作为缴足红
股◈ღ◈ღ,且就库存股份配发 股份作为缴足红股应视 为库存股份◈ღ◈ღ。 (g) 在本细则◈ღ◈ღ、公司法及上 市规则的规限下◈ღ◈ღ,本公 司可按董事会厘定的条 款及条件出售库存股 份◈ღ◈ღ。
(a) 在有关期间内的各财政 年度◈ღ◈ღ,除年内举行的任 何其他会议外◈ღ◈ღ,本公司 在各财政年度结束后六 个月内另须举行一次股 东大会◈ღ◈ღ,作为其股东周 年大会◈ღ◈ღ,并须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书中指明 该会议为股东周年大 会◈ღ◈ღ。股东周年大会须在 有关地区或董事会所决 定的地区举行◈ღ◈ღ,并须在 董事会所指定的时间及 地点举行◈ღ◈ღ。股东会议或 任何类别股东会议可藉 电话◈ღ◈ღ、电子或其他通讯 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网 站◈ღ◈ღ、应用程序技术及╱ 或协作与会议系统)举 行◈ღ◈ღ,其中此等通讯设备 须使参与会议的所有人 士可同时及实时互相沟 通◈ღ◈ღ,且以此等方式参与 会议须视为该等股东出 席有关会议◈ღ◈ღ。 (b) 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ღ◈ღ: (i) 无法确定出席人 士的观点或无法 让所有有权出席 大会的人士拥有 合理机会在大会 上发言及╱或投
(a) 在有关期间内的各财政 年度◈ღ◈ღ,除年内举行的任 何其他会议外◈ღ◈ღ,本公司 在各财政年度结束后六 个月内另须举行一次股 东大会◈ღ◈ღ,作为其股东周 年大会◈ღ◈ღ,并须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书中指明 该会议为股东周年大 会◈ღ◈ღ。股东周年大会须在 有关地区或董事会所决 定的地区举行◈ღ◈ღ,并须在 董事会所指定的时间及 地点举行◈ღ◈ღ。股东大会(包 括股东周年大会◈ღ◈ღ、任何 续会或延会)可在董事 所指定的有关地点及细 则第72(A)条规定的一 个或多个地点以实体会 议方式或按董事会可能 全权酌情决定以混合会 议方式举行◈ღ◈ღ。在不影响 细则第72(A)至72(G)条 及第76条的情况下◈ღ◈ღ,股 东会议实体会议或任何 类别股东会议可藉电 话◈ღ◈ღ、电子或其他通讯设 备(包括但不限于网站 应用程序技术及╱或协 作与会议系统)举行◈ღ◈ღ, 其中此等通讯设备须使 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士可 同时及实时互相沟通◈ღ◈ღ, 且以此等方式参与会议 须视为该等股东出席有
票◈ღ◈ღ;或 (ii) 大会出现或有机 会出现暴力◈ღ◈ღ、难受 管束行为或其他 干扰或无法保证 大会恰当而有秩 序地进行◈ღ◈ღ; 则在不影响大会主席根 据本细则可享有的任何 其他权力的情况下◈ღ◈ღ,主 席可毋须大会批准全权 酌情无限期中断或押后 会议(包括无限期续会 (不论大会是否已开始 及有否法定人数出席)◈ღ◈ღ。 一切在大会押后前审议 的事项均为有效◈ღ◈ღ。 (c)寻求以电子或其他通讯 设备方式出席及参与股 东大会的所有人士应负 责维持足够的设备以使 其能够出席及参与◈ღ◈ღ。根 据本细则第(a)段的规 定◈ღ◈ღ,任何未能透过电子 设备出席或参与股东大 会的人士或该等人士◈ღ◈ღ, 均不会导致该会议的议 事程序及╱或通过的决 议案无效◈ღ◈ღ。
关会议◈ღ◈ღ。 (b) [特意删除]倘股东大会 主席认为◈ღ◈ღ: (i) 无法确定出席人 士的观点或无法 让所有有权出席 大会的人士拥有 合理机会在大会 上发言及╱或投 票◈ღ◈ღ;或 (ii) 大会出现或有机 会出现暴力◈ღ◈ღ、难受 管束行为或其他 干扰或无法保证 大会恰当而有秩 序地进行◈ღ◈ღ; 则在不影响大会主席根 据本细则可享有的任何 其他权力的情况下◈ღ◈ღ,主 席可毋须大会批准全权 酌情无限期中断或押后 会议(包括无限期续会 (不论大会是否已开始 及有否法定人数出席)◈ღ◈ღ。 一切在大会押后前审议 的事项均为有效◈ღ◈ღ。 (c) [特意删除]寻求以电子 或其他通讯设备方式出 席及参与股东大会的所 有人士应负责维持足够 的设备以使其能够出席 及参与◈ღ◈ღ。根据本细则第 (a)段的规定◈ღ◈ღ,任何未能 透过电子设备出席或参 与股东大会的人士或该 等人士◈ღ◈ღ,均不会导致该 会议的议事程序及╱或 通过的决议案无效◈ღ◈ღ。
特别大会亦可由一名或多名 股东要求召开◈ღ◈ღ,该等股东于 提出要求当日须持有本公司 实缴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并 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ღ◈ღ;在 本公司股本中一股为一票◈ღ◈ღ, 上述股东可在会议议程中增 加决议◈ღ◈ღ。有关要求须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或秘书提出◈ღ◈ღ, 借以要求董事会就处理有关 要求所指明之任何事务而召 开股东特别大会◈ღ◈ღ。有关会议 须在提呈该要求后2个月内 召开◈ღ◈ღ。如董事会在提呈日期 起计21日内未有进行安排召 开有关会议◈ღ◈ღ,则请求人(或 多名请求人)可用相同方式 自行召开会议◈ღ◈ღ,且请求人因 董事会未有妥为召开会议而 招致的所有合理费用◈ღ◈ღ,须由 本公司偿还请求人◈ღ◈ღ。
特别大会亦可由一名或多名 股东要求召开◈ღ◈ღ,该等股东于 提出要求当日须持有本公司 实缴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并 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ღ◈ღ;在 本公司股本中一股为一票◈ღ◈ღ, 上述股东可在会议议程中增 加决议◈ღ◈ღ。有关要求须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或秘书提出◈ღ◈ღ, 借以要求董事会就处理有关 要求所指明之任何事务而召 开股东特别大会◈ღ◈ღ。有关会议 须在提呈该要求后2个月内 召开◈ღ◈ღ。如董事会在提呈日期 起计21日内未有进行安排召 开有关会议◈ღ◈ღ,则请求人(或 多名请求人)可用相同方式 自行召开会议仅可在一个地 点召开实体会议◈ღ◈ღ,该地点将 为主要会议场地◈ღ◈ღ,且请求人 因董事会未有妥为召开会议 而招致的所有合理费用◈ღ◈ღ,须 由本公司偿还请求人◈ღ◈ღ。
召开公司股东周年大会◈ღ◈ღ,须 有为期不少于21日的书面通 知◈ღ◈ღ。所有其他股东大会 (包括股东特别大会)亦须有 为期不少于 14日的书面通 知◈ღ◈ღ,始可召开◈ღ◈ღ。通知期并不 包括送达或被视为送达通知 书的当日◈ღ◈ღ,以及不包括举行 会议当日◈ღ◈ღ。会议通知书须指 明开会的地点或方式◈ღ◈ღ、日期 时间◈ღ◈ღ、会议议程及须在有关 会议考虑的决议案详情◈ღ◈ღ,且 如有特别事务(由细则第71 条所界定)◈ღ◈ღ,则须指明该事务 的一般性质◈ღ◈ღ。上述的通知书 须按下文所述的方式◈ღ◈ღ,或按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订明的 其他方式(如有)◈ღ◈ღ,发给根据 本细则有权接收本公司上述 通知书的人士◈ღ◈ღ;但即使召开 本公司会议的通知期短于本
召开公司股东周年大会◈ღ◈ღ,须 有为期不少于21日的书面通 知◈ღ◈ღ。所有其他股东大会 (包括股东特别大会)亦须有 为期不少于 14日的书面通 知◈ღ◈ღ,始可召开◈ღ◈ღ。通知期并不 包括送达或被视为送达通知 书的当日◈ღ◈ღ,以及不包括举行 会议当日◈ღ◈ღ。会议通知书须指 明开会的地点或方式◈ღ◈ღ、日期 时间◈ღ◈ღ、会议议程及(a)会议的 日期及时间◈ღ◈ღ;(b)会议的地点 (倘该股东大会将为实体会 议或混合会议)及会议的主 要场地(「主要会议场地」◈ღ◈ღ, 倘董事会根据细则第72(A)条 厘定超过一个会议地点)◈ღ◈ღ;(c) 倘股东大会为混合会议◈ღ◈ღ,通 告须包括具该效用之陈述◈ღ◈ღ, 以及透过电子方式出席及参 与会议之电子设备详情(电
细则指明的通知期◈ღ◈ღ,根据公 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倘在 下述情况下经以下人士同 意◈ღ◈ღ,有关会议仍须当作已妥 为召开◈ღ◈ღ:
子设备可不时变化及每场会 议不同◈ღ◈ღ,董事会可全权酌情 厘定其认为适合的方式)◈ღ◈ღ,或 本公司于会议举行前将提供 有关详情◈ღ◈ღ;及(d)须在有关会 议考虑的决议案详情◈ღ◈ღ,且如 有特别事务(由细则第71条 所界定)◈ღ◈ღ,则须指明该事务的 一般性质◈ღ◈ღ。上述的通知书须 按下文所述的方式◈ღ◈ღ,或按本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订明的其 他方式(如有)◈ღ◈ღ,发给根据本 细则有权接收本公司上述通 知书的人士◈ღ◈ღ;但即使召开本 公司会议的通知期短于本细 则指明的通知期◈ღ◈ღ,根据公司 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倘在下 述情况下经以下人士同意◈ღ◈ღ, 有关会议仍须当作已妥为召 开◈ღ◈ღ:
审议根据适用法律法规◈ღ◈ღ、上 市规则及本细则须于股东大 会上批准的本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及员工购股权计划◈ღ◈ღ;
就所有目的而言◈ღ◈ღ,两名亲身 (或如股东为法团◈ღ◈ღ,由其正 式授权代表或由结算所委任 的两名人士出席)或由代表 出席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为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ღ◈ღ。除非 在股东大会处理事项时有构 成所需的法定人数的股东出 席◈ღ◈ღ,及直至大会结束时一直 维持足够法定人数◈ღ◈ღ,否则不 得在会上处理事务◈ღ◈ღ。
就所有目的而言◈ღ◈ღ,两名亲身 (或如股东为法团◈ღ◈ღ,由其正 式授权代表或由结算所委任 的两名人士出席)或由代表 出席(包括以电子方式出席 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为股东 大会的法定人数◈ღ◈ღ。除非在股 东大会处理事项时有构成所 需的法定人数的股东出席◈ღ◈ღ, 及直至大会结束时一直维持 足够法定人数◈ღ◈ღ,否则不得在 会上处理事务◈ღ◈ღ。
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士于董事 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地点或多 个地点(「会议地点」)利用 电子设备同步出席及参与大 会◈ღ◈ღ。以该方式出席及参与大 会的任何股东或任何委任代
表或利用电子设备参与混合 会议的任何股东或委任代表 均被视为出席大会◈ღ◈ღ,并计入 大会法定人数内◈ღ◈ღ。
所有股东大会均受到以下各 项规限◈ღ◈ღ,且在适当情况下◈ღ◈ღ, 于本细则第72(B)条中凡对 「股东」的提述应包括各自 的正式授权代表或委任代 表◈ღ◈ღ: (a) 倘股东出席会议地点及 ╱或如属混合会议◈ღ◈ღ,则 如大会已于主要会议场 地召开◈ღ◈ღ,其将被视为已 召开◈ღ◈ღ; (b) 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 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 任代表出席会议地点的 股东及╱或利用电子设 备出席及参与混合会议 的股东将被计入有关大 会的法定人数内◈ღ◈ღ,并有 权于会上发言◈ღ◈ღ、交流及 投票◈ღ◈ღ,而该大会将正式 组成及其议事程序为有 效◈ღ◈ღ,惟大会主席须信纳 整个大会期间有足够电 子设备可供使用◈ღ◈ღ,以确 保于所有会议地点的股 东及利用电子设备参与 混合会议的股东能够参 与为此而召开大会的事 项◈ღ◈ღ; (c) 倘股东透过出席其中一 个会议地点出席大会及 ╱或倘股东利用电子设 备参与混合会议◈ღ◈ღ,电子 设备或通讯设备(因任 何原因)故障pp电子官网◈ღ◈ღ,或任何 其他安排未能令身处会 议地点(并非主要会议
场地)的人士参与为此 而召开大会的事项◈ღ◈ღ,或 (如属混合会议)尽管 本公司已提供足够的电 子设备◈ღ◈ღ,但一名或以上 股东或委任代表未能取 用或持续取用电子设备 将不会影响大会或所通 过决议案或会上所进行 任何事项或根据该事项 所采取任何行动的有效 性◈ღ◈ღ,惟整个大会期间须 具有法定人数◈ღ◈ღ;及 (d) 倘任何会议地点与主要 会议场地并非处于同一 司法辖区及╱或如属混 合会议◈ღ◈ღ,本细则中有关 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以 及何时递交委任代表文 据的条文将参照主要会 议场地适用◈ღ◈ღ。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 上)大会主席可不时在其全权 酌情认为适当时就管理出席 及╱或参与及╱或于主要会 议场地◈ღ◈ღ、任何会议地点投票及 ╱或利用电子设备(不论是否 涉及发出凭票或若干其他身 份识别方法◈ღ◈ღ、密码◈ღ◈ღ、留座◈ღ◈ღ、电 子表决或其他方式)参与混合 会议作出安排◈ღ◈ღ,并可不时更改 任何有关安排◈ღ◈ღ,惟根据有关安 排有权亲身(或如股东为法 团优博第一平台◈ღ◈ღ,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 或由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地点 的股东将因此而有权出席另 外一个会议地点◈ღ◈ღ;而任何股 东因此而于有关会议地点或 多个会议地点出席大会◈ღ◈ღ、续会 或延会的权利将受到当时可 能有效的任何安排及指明适 用于大会的大会或续会或延 会通告所规限◈ღ◈ღ。
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ღ◈ღ: (a) 可供出席大会的主要会 议场地或有关其他会议 地点的电子设备◈ღ◈ღ,就细 则第72(A)条所述之目 的而言变得不足够或在 其他方面不足以使大会 可大致上按照大会通告 所载条文进行◈ღ◈ღ;或 (b) 如属混合会议◈ღ◈ღ,本公司 提供的电子设备变得不 足够◈ღ◈ღ;或 (c) 无法确定在场人士的意 见或给予所有有权于大 会上发言◈ღ◈ღ、交流及╱或 投票的人士合理机会如 此行事◈ღ◈ღ;或 (d) 大会上发生暴力或威胁 使用暴力事件◈ღ◈ღ、失当行 为或其他干扰◈ღ◈ღ,或无法 确保大会适当而有序地 进行◈ღ◈ღ; 则在不影响大会主席根据本 细则或在普通法下可能具有 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下◈ღ◈ღ, 大会主席可全权酌情在未经 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并于大会 开始前或开始后且不论是否 具有法定人数◈ღ◈ღ,中断或押后 大会(包括无限期押后)◈ღ◈ღ。所 有直至押后为止已于大会上 处理的事项将为有效◈ღ◈ღ。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 上)大会主席可在董事会或 大会主席(视情况而定)认 为适当的情况下作出任何安 排及施加任何规定或限制◈ღ◈ღ, 以确保大会安全而有序地进 行(包括但不限于规定出席
大会人士须出示身份证明◈ღ◈ღ、 搜查其个人财物及限制可带 进大会地点的物品◈ღ◈ღ、决定可 于大会上提出问题的数目◈ღ◈ღ、 次数及时限)◈ღ◈ღ。股东亦须遵守 大会举行场地拥有人施加的 所有规定或限制◈ღ◈ღ。根据本细 则作出的任何决定将为最终 及具决定性◈ღ◈ღ,而拒绝遵守任 何有关安排◈ღ◈ღ、规定或限制的 人士可被拒进入大会或被拒 (亲身或以电子方式)参与 大会优博第一平台◈ღ◈ღ。
倘于发出股东大会通告后但 于大会举行前或于大会押后 后但于续会举行前◈ღ◈ღ,董事全 权酌情认为于召开大会通告 指明的日期或时间或地点或 利用电子设备举行股东大会 因任何理由而不适当◈ღ◈ღ、不切 实际◈ღ◈ღ、不合理或不理想◈ღ◈ღ,则 其可在未经股东批准下更改 或延迟大会至另一日期◈ღ◈ღ、时 间及╱或地点及╱或变更电 子设备及╱或变更大会形式 (实体会议或混合会议)◈ღ◈ღ。本 细则将受到以下各项规限◈ღ◈ღ: (a) 倘会议因此而变更或延 迟◈ღ◈ღ,本公司将根据本细 则尽力于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尽快在本公司网站 刊登变更或延迟通告并 向本公司股东寄发有关 通告◈ღ◈ღ,但无论如何◈ღ◈ღ,有 关通告须于被押后会议 的原定日期前至少两个 营业日送达◈ღ◈ღ,当中须列 明有关变更或押后的原 因◈ღ◈ღ、会议形式(如有变 更)的详情◈ღ◈ღ,以及押后 或变更后会议的日期◈ღ◈ღ、 时间◈ღ◈ღ、地点(如适用) 及电子设备(如适用)◈ღ◈ღ;
(b) 如按本细则的规定在延 会召开时间不少于48小 时前收到代表委任表 格◈ღ◈ღ,则所有代表委任表 格应有效(除非遭撤销 或被新委任代表取代)◈ღ◈ღ; 及 (c) 毋须重新发出将于延会 或变更大会上处理事项 的通告◈ღ◈ღ,亦毋须重新传 阅任何随附文件◈ღ◈ღ,将于 延会或变更大会上处理 的事项须与已向股东传 阅的原有股东大会通告 所载者相同◈ღ◈ღ。
所有有意出席及参与混合会 议的人士将有责任维持足够 设施以便出席及参与◈ღ◈ღ。在细 则第72(D)条的规限下◈ღ◈ღ,任何 人士未能透过电子设备出席 或参与股东大会将不会导致 该大会的议事程序及╱或所 通过的决议案无效◈ღ◈ღ。
除以下事务外◈ღ◈ღ,不得在任何 股东大会处理任何其他事 务◈ღ◈ღ: (a) 董事会(或任何获正式 授权的委员会)或按其 指示发出的大会通知 (或其任何增补)中所 列明的事务◈ღ◈ღ; (b) 股东以其他方式适当提 交股东大会处理的事 务◈ღ◈ღ,该等股东根据本细 则发出通知◈ღ◈ღ,并且在发 出通知之日以及审议其 提议事项的有关股东大 会的股权登记日该股东 均应为记录在册的公司 股东◈ღ◈ღ,且单独或合并持
除以下事务外◈ღ◈ღ,不得在任何 股东大会处理任何其他事 务◈ღ◈ღ: (a) 董事会(或任何获正式 授权的委员会)或按其 指示发出的大会通知 (或其任何增补)中所 列明的事务◈ღ◈ღ; (b) 股东以其他方式适当提 交股东大会处理的事 务◈ღ◈ღ,该等股东根据本细 则发出通知◈ღ◈ღ,并且在发 出通知于有关事项提交 之日以及审议(其中包 括)其提议事项的有关 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该股东均应为记录在册
的公司股东◈ღ◈ღ,且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不少于1%◈ღ◈ღ。谨此说 明◈ღ◈ღ,持有缴足股本不少 于十分之一并有权于股 东大会上投票的任何股 东◈ღ◈ღ,有权根据细则第66 条及公司法要求召开股 东大会◈ღ◈ღ,并提交事项或 决议案供股东大会审 议◈ღ◈ღ。
如在指定的会议时间之十五 分钟内◈ღ◈ღ,未有法定人数出席 而该会议是应股东的请求而 召开的◈ღ◈ღ,该会议即须解散◈ღ◈ღ;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ღ◈ღ,该会议 须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及 按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及地点 举行◈ღ◈ღ,且如在该延会上指定 的会议时间之十五分钟内未 有法定人数出席◈ღ◈ღ,亲身出席 的股东或多名股东(或如股 东为法团◈ღ◈ღ,由其正式授权代 表或由结算所委任的两名人 士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并有 权表决的股东即为股东大会 的法定人数◈ღ◈ღ,并可处理有关 召开该会议之事务◈ღ◈ღ。
如在指定的会议时间之十五 分钟内◈ღ◈ღ,未有法定人数出席 而该会议是应股东的请求而 召开的◈ღ◈ღ,该会议即须解散◈ღ◈ღ;如 属任何其他情况◈ღ◈ღ,该会议须延 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及按董 事会决定的时间及地点举行 大会主席(或未能作出决定 则为董事会)可能全权决定的 时间及(如适用)地点并以细 则第67条所述形式及方式举 行◈ღ◈ღ,且如在该延会上指定的会 议时间之十五分钟内未有法 定人数出席◈ღ◈ღ,亲身出席的股东 或多名股东(或如股东为法 团◈ღ◈ღ,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结 算所委任的两名人士出席)或 由代表出席并有权表决的股 东即为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 并可处理有关召开该会议之 事务◈ღ◈ღ。
公司的主席(如有)或(如 其缺席或拒绝主持该会议◈ღ◈ღ, 则)公司的副主席(如有) 应出任每次股东大会的主 席◈ღ◈ღ,或◈ღ◈ღ,如没有该主席或副 主席◈ღ◈ღ,或如在任何股东大会 上该主席或副主席在该会议 指定的开始时间十五分钟内 均未有出席◈ღ◈ღ,或上述两名人 士均拒绝主持该会议◈ღ◈ღ,则出
(A) 公司的主席(如有)或 (如其缺席或拒绝主持 该会议◈ღ◈ღ,则)公司的副 主席(如有)应出任每 次股东大会的主席◈ღ◈ღ,或 如没有该主席或副主 席◈ღ◈ღ,或如在任何股东大 会上该主席或副主席在 该会议指定的开始时间 十五分钟内均未有出
席的董事须在与会的董事中 推选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 席◈ღ◈ღ;且如没有董事出席或所 有出席的董事拒绝主持会 议◈ღ◈ღ,或如被选出的主席须退 任主席身分◈ღ◈ღ,则出席会议的 股东须推选出席的股东中其 中一名股东担任会议主席◈ღ◈ღ。
席◈ღ◈ღ,或上述两名人士均 拒绝主持该会议◈ღ◈ღ,则出 席的董事须在与会的董 事中推选一名董事担任 会议主席◈ღ◈ღ;且如没有董 事出席或所有出席的董 事拒绝主持会议◈ღ◈ღ,或如 被选出的主席须退任主 席身分◈ღ◈ღ,则出席会议的 股东须推选出席的股东 中其中一名股东担任会 议主席◈ღ◈ღ。 (B) 倘股东大会主席正使用 一个或多个电子设备出 席股东大会◈ღ◈ღ,但无法继 续使用有关电子设备参 与股东大会◈ღ◈ღ,除非及直 至原大会主席能够使用 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 会◈ღ◈ღ,否则其他人士(根 据上文细则第75(A)条 的规定厘定)须担任主 席主持会议◈ღ◈ღ。
会议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数 出席的会议的同意下◈ღ◈ღ,可如 会议上所指示◈ღ◈ღ,将任何会议 延期◈ღ◈ღ,并在会议上所指示的 时间及地点举行延会◈ღ◈ღ。每当 会议延期14日或以上◈ღ◈ღ,须就 该延会至少7日前发出列明 该延会的地点优博第一平台◈ღ◈ღ、日期及时间 并以如原来会议须发出通知 的方式发出通知◈ღ◈ღ,但不须在 该通知上列明有关该延会所 须处理的事务性质◈ღ◈ღ。除以上 所述外◈ღ◈ღ,无须就会议的延期 或就任何延会上将予处理的 事务向股东发出任何通知◈ღ◈ღ, 且任何股东亦无权利收到该 等通知◈ღ◈ღ。在任何延会上◈ღ◈ღ,除 处理引发延会的原来会议所 未完成的事务外◈ღ◈ღ,不得处理 其他事务◈ღ◈ღ。
在细则第72(D)条的规限下◈ღ◈ღ, 会议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数 出席的会议的同意下◈ღ◈ღ,可如 会议上所指示◈ღ◈ღ,将任何会议 延期◈ღ◈ღ,并在会议上所指示的 时间及地点举行延会按大会 决定而不时(或无限期)将 任何会议延期及另定举行地 点◈ღ◈ღ,及╱或由一种形式变更 为另一种形式(实体会议或 混合会议)◈ღ◈ღ。每当会议延期14 日或以上◈ღ◈ღ,须就该延会至少7 日前发出列明该延会的地 点◈ღ◈ღ、日期及时间细则第67条 规定的详情并以如原来会议 须发出通知的方式发出通 知◈ღ◈ღ,但不须在该通知上列明 有关该延会所须处理的事务 性质◈ღ◈ღ。除以上所述外◈ღ◈ღ,无须 就会议的延期或就任何延会
上将予处理的事务向股东发 出任何通知◈ღ◈ღ,且任何股东亦 无权利收到该等通知◈ღ◈ღ。在任 何延会上◈ღ◈ღ,除处理引发延会 的原来会议所未完成的事务 外◈ღ◈ღ,不得处理其他事务◈ღ◈ღ。
在附于任何类别股份或多个 类别股份有关表决的任何特 别权利◈ღ◈ღ、特权或限制的规范 下◈ღ◈ღ,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以投票 方式表决时◈ღ◈ღ,每名亲身出席的 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ღ◈ღ,由其 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任代 表出席的股东每持有一股股 份则拥有一票(不论股款已缴 足或入账列为已缴足的款额 (但预先缴付的催缴股款或 分期付款或预先入账列为已 缴付的款额◈ღ◈ღ,就本细则而言 不得视为就股份所缴付的款 额)◈ღ◈ღ,以及以举手方式表决时 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 东为法团◈ღ◈ღ,由其正式授权代表 出席)或委任代表(本细则另 有所指除外)各有一(1)票◈ღ◈ღ。 以投票方式表决时◈ღ◈ღ,有权投多 于一票的股东不须使用其所 有的票数◈ღ◈ღ,或以同一方式全数 投下所有的票数◈ღ◈ღ。不论本细则 载有任何规定◈ღ◈ღ,如股东为结算 所(或其代名人)并委派一名 以上受委代表◈ღ◈ღ,则每名受委代 表于举手表决时均有权投一 票◈ღ◈ღ,及如于投票方式表决时 每名该等受委代表并无任何 义务以同一方式全数投下所 有的票数◈ღ◈ღ。
在附于任何类别股份或多个 类别股份有关表决的任何特 别权利◈ღ◈ღ、特权或限制的规范 下◈ღ◈ღ,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以投票 方式表决时◈ღ◈ღ,每名亲身出席的 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ღ◈ღ,由其 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委任代 表出席的股东每持有一股股 份则拥有一票(不论股款已缴 足或入账列为已缴足的款额 (但预先缴付的催缴股款或 分期付款或预先入账列为已 缴付的款额◈ღ◈ღ,就本细则而言 不得视为就股份所缴付的款 额)◈ღ◈ღ,以及以举手方式表决时 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 东为法团◈ღ◈ღ,由其正式授权代表 出席)或委任代表(本细则另 有所指除外)各有一(1)票◈ღ◈ღ。 以投票方式表决时◈ღ◈ღ,有权投多 于一票的股东不须使用其所 有的票数◈ღ◈ღ,或以同一方式全数 投下所有的票数◈ღ◈ღ。不论本细则 载有任何规定◈ღ◈ღ,如股东为结算 所(或其代名人)并委派一名 以上受委代表◈ღ◈ღ,则每名受委代 表于举手表决时均有权投一 票◈ღ◈ღ,及如于投票方式表决时 每名该等受委代表并无任何 义务以同一方式全数投下所 有的票数◈ღ◈ღ。表决(不论透过举 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可以电子 方式或董事或大会主席可能 决定的其他方式进行◈ღ◈ღ。
(i)为书面但并非以电子通讯 发出◈ღ◈ღ,须由委任人或由委任 人以书面妥为授权的受权人 签署◈ღ◈ღ;如委任人为法团◈ღ◈ღ,则 该份文书须盖上印章◈ღ◈ღ,或由 妥为授权的高级人员或受权 人签署高级职员◈ღ◈ღ、受权人或 任何其他获授权签署之人士 亲笔签署作出◈ღ◈ღ。其高级职员 声称代表法团签署的委任代 表文书视为(除非出现相反 的情况)该高级职员已获正 式授权代表法团签署该委任 代表文书◈ღ◈ღ,而毋须提供进一 步的事实证据◈ღ◈ღ;或(ii)由委任 人或其代表提交之委任文件 采用电子通讯发出◈ღ◈ღ,则须遵 守董事会可能全权酌情决定 之条款及条件◈ღ◈ღ,及以其全权 酌情决定之方式核证◈ღ◈ღ。
委任代表的文书◈ღ◈ღ,及如董事 会要求◈ღ◈ღ,据以签署该委任代 表的文书的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如有)◈ღ◈ღ,或该授权书或授 权由公证人核证后的核证副 本◈ღ◈ღ,须于该文书所指明的人 士拟行使表决权的会议或延 会举行前(视乎情况而定) 不少于48小时◈ღ◈ღ,存放在本公 司会议通知或本公司签发的 委任代表的文书所指定的地 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 (或如没有指定地点◈ღ◈ღ,则存 放于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ღ◈ღ; 如没有遵照以上规定行事◈ღ◈ღ, 该委任代表文书即不得视为 有效◈ღ◈ღ。任何委任代表的文书 将于其签立日期起计12个月 期间届满后失效◈ღ◈ღ,但原于该 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举行之会 议的相关延会则除外◈ღ◈ღ。股东 交付委任代表文书后仍可亲 身出席(或如股东为法团◈ღ◈ღ, 由其委派正式授权代表出
(A)委任代表的文书◈ღ◈ღ,及如董 事会要求◈ღ◈ღ,据以签署该 委任代表的文书的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如有)◈ღ◈ღ, 或该授权书或授权由公 证人核证后的核证副 本◈ღ◈ღ,须于该文书所指明 的人士拟行使表决权的 会议或延会举行前(视 乎情况而定)不少于48 小时◈ღ◈ღ,存放在本公司会 议通知或本公司签发的 委任代表的文书所指定 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 (如有)(或如没有指定 地点◈ღ◈ღ,则存放于本公司 的注册办事处)◈ღ◈ღ,或如本 公司已根据下一段提供 电子地址◈ღ◈ღ,则在所述电 子地址接收◈ღ◈ღ;如没有遵 照以上规定行事◈ღ◈ღ,该委 任代表文书即不得视为 有效◈ღ◈ღ。任何委任代表的 文书将于其签立日期起
计 12个月期间届满后 失效◈ღ◈ღ,但原于该日期起 计12个月内举行之会议 的相关延会则除外◈ღ◈ღ。股 东交付委任代表文书后 仍可亲身出席(或如股 东为法团◈ღ◈ღ,由其委派正 式授权代表出席)有关 会议并于会上表决◈ღ◈ღ;于 此情况下◈ღ◈ღ,则代表委任 表格须被视为获撤回◈ღ◈ღ。 (B)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提供 一个电子地址以接收股 东大会委任代表相关之 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 任何委任代表文书或委 任代表的邀请函◈ღ◈ღ、证明 委任代表之有效性或其 他有关委任委任代表之 任何所需文件(不论本 细则有无要求)◈ღ◈ღ,以及终 止委任代表权力之通 知)◈ღ◈ღ。若提供该电子地 址◈ღ◈ღ,本公司须被视作同 意通过电子方式将与前 述委任代表有关的任何 文件或资料发送至该地 址◈ღ◈ღ,惟须遵守后文规定 以及本公司在提供地址 时指明的任何其他限制 或条件◈ღ◈ღ。本公司可不受 限制地不时决定将任何 该电子地址一般性地用 于前述事宜◈ღ◈ღ,或专门用 于特定会议或目的◈ღ◈ღ,若 确定如此使用◈ღ◈ღ,本公司 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 的电子地址◈ღ◈ღ。本公司亦 可就传送和接收该等电 子通讯施加任何条件◈ღ◈ღ, 包括(谨此说明)施加 本公司可能规定的任何 保安或加密安排◈ღ◈ღ。倘根 据本细则须发送予本公
司的任何文件或资料以 电子方式发送予本公 司◈ღ◈ღ,而本公司并无在按 本细则提供的指定电子 地址收到该等文件或资 料◈ღ◈ღ,或本公司并无就接 收该等文件或资料指定 电子地址◈ღ◈ღ,则有关文件 或资料概不被视作有效 送交或送达本公司◈ღ◈ღ。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ღ◈ღ,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执行 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ღ◈ღ。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 上不少于1%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名新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ღ◈ღ,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名新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 事候选人◈ღ◈ღ。
董事可◈ღ◈ღ,或于董事要求下秘 书可◈ღ◈ღ,于任何时间召开董事 会会议◈ღ◈ღ,会议可于世界任何 地方举行◈ღ◈ღ,但如会议于当时 总办事处的所在地区之外的 地区召开◈ღ◈ღ,则须由董事会预 先批准◈ღ◈ღ。有关会议之通知须 按各董事不时知会本公司之 电话或传真号码或地址◈ღ◈ღ,亲 自以口头或书面或电话或电 传或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向 该董事发出◈ღ◈ღ,或按董事会可 能不时决定之其他方式交予 董事◈ღ◈ღ。离开或拟离开总办事 处当时所在地区之董事可要 求董事会或秘书在其缺席的 期间送交董事会会议书面通 知至其最后所知地址◈ღ◈ღ、传真 或电报号码或就此目的其向 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 址◈ღ◈ღ、传真或电报号码◈ღ◈ღ,但发 出该等通知的日期不须比向
董事可◈ღ◈ღ,或于董事要求下秘 书可◈ღ◈ღ,于任何时间召开董事 会会议◈ღ◈ღ,会议可于世界任何 地方举行pp电子官网◈ღ◈ღ,但如会议于当时 总办事处的所在地区之外的 地区召开◈ღ◈ღ,则须由董事会预 先批准◈ღ◈ღ。有关会议之通知须 按各有关董事不时知会本公 司之电话或传真号码或地 址◈ღ◈ღ,亲自以口头或书面或电 话或电传或电报或图文传真 方式向该董事发出各董事及 候补董事发出◈ღ◈ღ,或以电子方 式发送至有关董事不时知会 本公司之电子地址◈ღ◈ღ,或(倘 收件人同意于网站提供)于 网站提供◈ღ◈ღ,或按董事会可能 不时决定之其他方式交予董 事及候补董事◈ღ◈ღ。离开或拟离 开总办事处当时所在地区之 董事可要求董事会或秘书在 其缺席的期间送交董事会会
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发出通 知的日期早◈ღ◈ღ,且在没有提出 任何该等要求的情况下◈ღ◈ღ,董 事会不一定须向当时不在该 地区的任何董事发出董事会 会议通知◈ღ◈ღ。
议书面通知至其最后所知地 址◈ღ◈ღ、传真或电报号码或就此 目的其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 其他地址◈ღ◈ღ、传真或电报号码 或以电子方式发送至有关董 事不时知会本公司之电子地 址◈ღ◈ღ,或(倘收件人同意于网 站提供)于网站提供◈ღ◈ღ,但发 出该等通知的日期不须比向 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发出通 知的日期早◈ღ◈ღ,且在没有提出 任何该等要求的情况下◈ღ◈ღ,董 事会不一定须向当时不在该 地区的任何董事发出董事会 会议通知◈ღ◈ღ。
(a) 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规 定◈ღ◈ღ,一份由所有董事(或 其各自的候补董事)所 签署的书面决议案须犹 如在妥为召开及举行的 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 议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 作用◈ღ◈ღ。任何该等书面决 议案可包含数份相同格 式的文件◈ღ◈ღ,而每份文件 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 候补董事签署◈ღ◈ღ。 (b) 凡董事于其最后签署书 面决议案之日不在总办 事处当时的所在地区◈ღ◈ღ, 或不能藉其最后所知地 址或联络电话号码或传 真号码联络该名董事◈ღ◈ღ, 或该董事因健康欠佳或 身体残障暂时未能行 事◈ღ◈ღ,且在上述每一情况 下◈ღ◈ღ,其候补人(如有) 受任何此等事件影响◈ღ◈ღ, 则决议案不须具有该名 董事(或其候补人)的 签署◈ღ◈ღ,且该书面决议案 (只要该决议案至少由 有权表决的两名董事或
(a) 除非上市规则另有规 定pp电子官网◈ღ◈ღ,一份由所有董事(或 其各自的候补董事)所 签署的书面决议案须犹 如在妥为召开及举行的 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 议案般具有同等效力及 作用◈ღ◈ღ。任何该等书面决 议案可包含数份相同格 式的文件◈ღ◈ღ,而每份文件 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 候补董事签署◈ღ◈ღ。就本细 则而言◈ღ◈ღ,董事以任何方 式(包括以电子通讯方 式)向董事会发出同意 有关决议案的书面通知 将被视为其对有关决议 案作出的书面签署◈ღ◈ღ。 (b) 凡董事于其最后签署书 面决议案之日不在总办 事处当时的所在地区◈ღ◈ღ, 或不能藉其最后所知地 址或联络电话号码或传 真号码联络该名董事◈ღ◈ღ, 或该董事因健康欠佳或 身体残障暂时未能行 事◈ღ◈ღ,且在上述每一情况 下◈ღ◈ღ,其候补人(如有)
其各自的候补人签署◈ღ◈ღ, 或董事人数构成法定人 数)◈ღ◈ღ,须被视为在妥为召 开及举行的董事会会议 上通过的决议案◈ღ◈ღ;但须 向当时有权接收董事会 会议通知的所有董事 (或其各自的候补人) 依照其各自的最后所知 地址或联络电话号码或 传真号码(或如没有此 等资料◈ღ◈ღ,将该副本放在 总办事处)发出该决议 案的副本或向该等董事 (或其各自的候补人) 传达该决议案的内容◈ღ◈ღ; 同时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概无董事知悉或接收任 何董事对该决议案的任 何异议◈ღ◈ღ。
受任何此等事件影响◈ღ◈ღ, 则决议案不须具有该名 董事(或其候补人)的 签署◈ღ◈ღ,且该书面决议案 (只要该决议案至少由 有权表决的两名董事或 其各自的候补人签署◈ღ◈ღ, 或董事人数构成法定人 数)◈ღ◈ღ,须被视为在妥为召 开及举行的董事会会议 上通过的决议案◈ღ◈ღ;但须 向当时有权接收董事会 会议通知的所有董事 (或其各自的候补人) 依照其各自的最后所知 地址或联络电话号码或 传真号码(或如没有此 等资料◈ღ◈ღ,将该副本放在 总办事处)本细则发出 该决议案的副本或向该 等董事(或其各自的候 补人)传达该决议案的 内容◈ღ◈ღ;同时必须符合的 条件是概无董事知悉或 接收任何董事对该决议 案的任何异议◈ღ◈ღ。
除非董事会另有指定◈ღ◈ღ,否则 可以支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 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据支付 或偿付有关任何股份的任何 股息◈ღ◈ღ、利息或其他以现金方 式应缴付股东的款项或红利 或权利或其他分发◈ღ◈ღ,有关支 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其他文 件或所有权证据可邮寄至有 权收取有关款项的股东的登 记地址◈ღ◈ღ,或如为联名持有人 则邮寄至就有关联名持有股 份在股东登记册上排名最先 的持有人的登记地址◈ღ◈ღ,或邮 寄至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 书面指示的有关人士及地 址◈ღ◈ღ。按上述方式寄发的每张 支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其他
除非董事会另有指定◈ღ◈ღ,否则 可以支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 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据支付 或偿付有关任何股份的任何 股息◈ღ◈ღ、利息或其他以现金方 式应缴付股东的款项或红利 或权利或其他分发◈ღ◈ღ,有关支 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其他文 件或所有权证据可邮寄至有 权收取有关款项的股东的登 记地址◈ღ◈ღ,或如为联名持有人 则邮寄至就有关联名持有股 份在股东登记册上排名最先 的持有人的登记地址◈ღ◈ღ,或邮 寄至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 书面指示的有关人士及地 址◈ღ◈ღ。按上述方式寄发的每张 支票或付款单或证书或其他
文件或所有权证据的抬头人 须为就有关股份向其发出该 等支票或付款单的持有人◈ღ◈ღ, 如属证书或其他文件或所有 权证据◈ღ◈ღ,抬头人须为有权拥 有该等证书或证据的股东◈ღ◈ღ, 且就由银行提取任何该等支 票或付款单的付款后◈ღ◈ღ,即表 示本公司已就该等支票或付 款单代表的股息及╱或其他 款项付款◈ღ◈ღ,而不论其后该等 支票或付款单被盗取或其中 的任何加签似为伪造◈ღ◈ღ。寄出 上述的每张支票◈ღ◈ღ、付款单◈ღ◈ღ、 证书◈ღ◈ღ、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 据须的有关邮误风险须由代 表有权收取股息◈ღ◈ღ、款项◈ღ◈ღ、红 利◈ღ◈ღ、权利及其他分派的人士 所承担◈ღ◈ღ。
文件或所有权证据的抬头人 须为就有关股份向其发出该 等支票或付款单的持有人◈ღ◈ღ, 如属证书或其他文件或所有 权证据◈ღ◈ღ,抬头人须为有权拥 有该等证书或证据的股东◈ღ◈ღ, 且就由银行提取任何该等支 票或付款单的付款后◈ღ◈ღ,即表 示本公司已就该等支票或付 款单代表的股息及╱或其他 款项付款◈ღ◈ღ,而不论其后该等 支票或付款单被盗取或其中 的任何加签似为伪造◈ღ◈ღ。寄出 上述的每张支票◈ღ◈ღ、付款单◈ღ◈ღ、 证书◈ღ◈ღ、其他文件或所有权证 据须的有关邮误风险须由代 表有权收取股息◈ღ◈ღ、款项◈ღ◈ღ、红 利◈ღ◈ღ、权利及其他分派的人士 所承担◈ღ◈ღ。为免生疑问◈ღ◈ღ,根据 上市规则◈ღ◈ღ,任何股息◈ღ◈ღ、利息 或其他应以现金支付之款项 亦可依据董事可能厘定之条 款及条件◈ღ◈ღ,以电子资金转账 方式支付◈ღ◈ღ。
除另行特别列明外◈ღ◈ღ,任何根 据细则发出或将由任何人士 发出之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 出◈ღ◈ღ,或在公司法及上市规则 不时许可的情况下以及受本 细则的规限下◈ღ◈ღ,该等通知可 包括以电子通讯的形式发 出◈ღ◈ღ。有关召集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毋须以书面形式发出◈ღ◈ღ。
除另行特别列明外◈ღ◈ღ,任何根 据细则发出或将由任何人士 发出之通知(包括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 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须以 书面形式发出◈ღ◈ღ,或在公司法 及上市规则不时许可的情况 下以及受本细则的规限下◈ღ◈ღ, 该等通知可包括以电子通讯 的形式发出◈ღ◈ღ。有关召集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毋须以书面形 式发出◈ღ◈ღ。
除非另有明确所指◈ღ◈ღ,依据本 细则规定须发给任何人士的 或由任何人士发出的任何通 知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任何公司通讯)可由 本公司派员亲自或以邮寄方 式藉预付邮资的信函◈ღ◈ღ,或封
除非另有明确所指◈ღ◈ღ,依据本细 则规定须发给任何人士的或 由任何人士发出的任何通知 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 的任何公司通讯及可采取行 动的公司通讯)可由本公司派 员亲自或以邮寄方式藉预付
套写上该有关股东于股东登 记册所显示之登记地址送达 予该股东◈ღ◈ღ,或送交至有关股 东的地址◈ღ◈ღ,或以任何由有关 股东书面授权的其他方式◈ღ◈ღ, 或以(股票除外)在报章刊 登广告的方式送交或交付◈ღ◈ღ。 就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而言◈ღ◈ღ, 所有通知发送至有关股份在 登记册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 之登记地址为充分向所有联 名持有人发出通知◈ღ◈ღ。在上述 一般适用范围并无受到限制 但受公司法及上市规则的规 限下◈ღ◈ღ,本公司可以电子方式 按有关股东不时提供的联系 方式或网址向任何股东送达 或寄发通知或文件(包括上 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 讯)◈ღ◈ღ,或于本公司或香港联交 所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有关通知或文件◈ღ◈ღ。
邮资的信函◈ღ◈ღ,或封套写上该有 关股东于股东登记册所显示 之登记地址送达予该股东◈ღ◈ღ,或 送交至有关股东的地址◈ღ◈ღ,或以 任何由有关股东书面授权的 其他方式◈ღ◈ღ,或以(股票除外 在报章刊登广告的方式送交 或交付◈ღ◈ღ。就股份之联名持有人 而言◈ღ◈ღ,所有通知发送至有关股 份在登记册上排名最先的持 有人之登记地址为充分向所 有联名持有人发出通知◈ღ◈ღ。在上 述一般适用范围并无受到限 制但受公司法及上市规则的 规限下◈ღ◈ღ,本公司可以电子方式 按有关股东不时提供的联系 方式或网址向任何股东送达 或寄发通知或文件(包括上市 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 讯)◈ღ◈ღ,或于本公司或香港联交 所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有关通知或文件◈ღ◈ღ。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包括 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 通讯)◈ღ◈ღ, …… (c)如以上载于本公司网站 或香港联交所及╱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 式送达◈ღ◈ღ,即被视为已于 上载于有关网站当日或 上市规则可能指定或有 关通知或文件订明的有 关时间送交或送达◈ღ◈ღ;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包括 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 通讯及可采取行动的公司通 讯)◈ღ◈ღ, …… (c)如以上载于本公司网站 或香港联交所及╱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 式送达◈ღ◈ღ,即被视为已于 上载于有关网站当日或 上市规则可能指定或有 关通知或文件订明的有 关时间送交或送达◈ღ◈ღ,惟 就任何可供采取行动的 公司通讯而言◈ღ◈ღ,须将其 单独送交股东并将其登 载于本公司网站或香港 联交所及╱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ღ◈ღ;
因股东身故◈ღ◈ღ、精神紊乱◈ღ◈ღ、破 产或清盘而享有股份权利的 人士◈ღ◈ღ,本公司可藉预付邮资 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注 明其为收件人而将通知或文 件(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的 任何公司通讯)邮寄至该名 人士pp电子官网◈ღ◈ღ,或以身故者代表或破 产者受托人或股东清盘人的 称谓或任何类似称谓而享有 股份权利的人士◈ღ◈ღ,本公司可 将通知或文件发送至声称如 上所述享有权利的人士就此 目的提供的地址(如有)◈ღ◈ღ,或 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该名人士 提供的联系方式或藉如无发 生该身故◈ღ◈ღ、精神紊乱◈ღ◈ღ、破产 或清盘时原来的方式发出通 知或文件◈ღ◈ღ。
因股东身故◈ღ◈ღ、精神紊乱◈ღ◈ღ、破 产或清盘而享有股份权利的 人士◈ღ◈ღ,本公司可藉预付邮资 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注 明其为收件人而将通知或文 件(包括上市规则所界定的 任何公司通讯及可采取行动 的公司通讯)邮寄至该名人 士◈ღ◈ღ,或以身故者代表或破产 者受托人或股东清盘人的称 谓或任何类似称谓而享有股 份权利的人士◈ღ◈ღ,本公司可将 通知或文件发送至声称如上 所述享有权利的人士就此目 的提供的地址(如有)◈ღ◈ღ,或以 电子方式发送至该名人士提 供的联系方式或藉如无发生 该身故◈ღ◈ღ、精神紊乱◈ღ◈ღ、破产或 清盘时原来的方式发出通知 或文件◈ღ◈ღ。
根据本细则交付或邮寄或留 在股东登记地址◈ღ◈ღ,或以电子 方式发送至任何股东提供的 有关联系方式或网址◈ღ◈ღ,或于 本公司或香港联交所及╱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 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 讯)◈ღ◈ღ,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 故◈ღ◈ღ、破产或清盘◈ღ◈ღ,及不论本 公司是否有接收该股东之身 故◈ღ◈ღ、破产或清盘的通知◈ღ◈ღ,均 须被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 单独或联名持有人名义登记 的股份妥为送达◈ღ◈ღ,直至某一 其他人士代其登记为有关股 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ღ◈ღ,该 送达就现有细则的所有目的 而言◈ღ◈ღ,均须被视为已向该股 东的个人代表及共同持有任 何有关股份的权益的所有人 士(如有)充分送达该通知 或文件◈ღ◈ღ。
根据本细则交付或邮寄或留 在股东登记地址◈ღ◈ღ,或以电子 方式发送至任何股东提供的 有关联系方式或网址◈ღ◈ღ,或于 本公司或香港联交所及╱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上 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公司通 讯及可采取行动的公司通 讯)◈ღ◈ღ,尽管该股东当时已身 故◈ღ◈ღ、破产或清盘◈ღ◈ღ,及不论本 公司是否有接收该股东之身 故◈ღ◈ღ、破产或清盘的通知◈ღ◈ღ,均 须被视为已就以该股东作为 单独或联名持有人名义登记 的股份妥为送达◈ღ◈ღ,直至某一 其他人士代其登记为有关股 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ღ◈ღ,该 送达就现有细则的所有目的 而言◈ღ◈ღ,均须被视为已向该股 东的个人代表及共同持有任 何有关股份的权益的所有人 士(如有)充分送达该通知
如有关股息支票或股息单连 续两次不被兑现或于有关支 票或股息单首次出现未能送 递而遭退回后◈ღ◈ღ,则本公司有 权停止邮寄股息权益支票或 股息单◈ღ◈ღ。
如有关股息支票或股息单连 续两次不被兑现(如属电子 资金转账◈ღ◈ღ,则为未能成功或 被拒绝)或于有关支票或股 息单首次出现未能送递而遭 退回(如属电子资金转账◈ღ◈ღ, 则为未能成功或被拒绝)后 则本公司有权停止邮寄股息 权益支票或股息单◈ღ◈ღ。
本公司有权以董事会认为合 适的方式出售无法联络股东 的任何股份◈ღ◈ღ,除非在下列情 况下◈ღ◈ღ,方可进行出售◈ღ◈ღ: (i)在刊登下列分段(ii)(或如 刊登多于一次◈ღ◈ღ,则按第一次 刊登为准)所指的广告前的 12年的期间内◈ღ◈ღ,就有关股份 至少有3次应缴付或已缴付 的股息或其他分派◈ღ◈ღ,以及并 无有关股份之股息或其他分 派在该期间内被认领◈ღ◈ღ;
本公司有权以董事会认为合 适的方式出售无法联络股东 的任何股份◈ღ◈ღ,除非在下列情 况下◈ღ◈ღ,方可进行出售◈ღ◈ღ: (i)在刊登下列分段(ii)(或如 刊登多于一次◈ღ◈ღ,则按第一次 刊登为准)所指的广告前的 12年的期间内◈ღ◈ღ,就有关股份 至少有3次应缴付或已缴付 的股息或其他分派◈ღ◈ღ,以及并 无有关股份之股息或其他分 派在该期间内被认领◈ღ◈ღ,或有 关应向该等股份持有人支付 的现金款项的所有支票或股 息单(数目不少于三张)不 被兑现(如属电子资金转账 则为未能成功或被拒绝)◈ღ◈ღ;
除上述修订和格式自动调整外◈ღ◈ღ,《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ღ◈ღ。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ღ◈ღ。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ღ◈ღ,并同意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ღ◈ღ。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备案的内容为准◈ღ◈ღ。pp电子◈ღ◈ღ,pp电子网站◈ღ◈ღ。电子设备◈ღ◈ღ,PP电子APP下载◈ღ◈ღ,pp电子官方网站pp电子游戏(VIP认证)-最新App Storepp电子设备◈ღ◈ღ,
推荐新闻
pp电子游戏3只值得关注的全息概念龙头股(|山东12530|
pp电子在线官网席位有限智造未来无限——2027慕尼黑上海电
pp电子·(中国)官方网站|瑞典队再夺世乒赛金牌|南部战区不
pp电子|港京印刷图源|大基金二期拟减持兴福电子不超2%股份
pp电子游戏|天下无敌唐川|7月19日起同心电子设备开启抓拍
pp电子·(中国)官方网站|港京印刷图源|2026网站建设公
pp电子平台|399电影|2026年2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
版权所有: 天津pp电子官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